川农函〔2026〕185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现将《2026年四川省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5月13日
2026年四川省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巩固提升专项整治成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26〕7号)要求,现制定我省实施方案如下。
一、着力整治兽药网络销售违规行为
落实《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2025—2027年)》有关要求,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采取“线上监测+线下核查”方式,排查在电子商务平台、直播平台、自建平台等销售兽药的活动,整治无兽药销售资质、制售假兽药等问题,维护兽药网络经营秩序。
(一)无兽药经营资质问题。在网上经营兽药须获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或《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许可证》仅限兽药生产企业使用,且仅可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兽药,不得经营其他企业生产的兽药。重点查处无资质销售兽药、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借用租用他人资质销售兽药、具有经营资质但实际不具备经营条件等违规行为。发现使用虚假经营资质的,及时固定证据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依法查处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兽药经营许可证》行为,维护兽药行政许可严肃性。
(二)标签说明书与批准内容不一致问题。重点关注宠物驱虫药、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兽用抗菌药等品类,纠治兽药生产企业擅自变更批准的标签样式(包括商标标识等)为他人生产兽药的“贴牌代加工”问题,以及使用未经批准的标签说明书内容样式、标签说明书印制具有超出规定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暗示效果图案标识等问题,督促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严格使用批准的标签说明书样式内容。持续跟踪典型案件改正情况,会同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督促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停售、下架、召回等措施。对限期未完成改正或改正后再次违规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要求,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理。
(三)制售假兽药问题。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关于假兽药的定义,全面查处假兽药产品。线上聚焦跨境电商、销售量大或投诉率高的店铺或网站、直播电商等;线下聚焦大型兽药交易市场,以及畜禽、水生动物、宠物活体交易市场等动物活动相对集中区域周边的兽药经营企业。纠治制售以中药材为主要成分、标示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并标注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产品,以水质改良剂、清塘剂等名义生产销售标注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产品,制售标签说明书所标明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特别是标注对一类动物疫病有治疗功效的描述)的兽药产品,未经批准将多个产品组合为一个兽药产品进行生产销售,制售标注虚假生产企业或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的产品,制售“非洲猪瘟疫苗”“仅限科研用”或“内部使用”兽医体外诊断制品等未经批准的兽药产品,制售仿冒已批准的兽药产品,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兽药产品等问题。
二、全链条治理违规用药问题
坚持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全链条治理,重点关注直接服务养殖一线的兽药经营企业、产品直接供应规模养殖场的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同时生产兽药和饲料的企业、兽用原料药生产企业、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合作社等主体,检查生产销售记录或用药记录,严肃查处制售假劣兽药、兽药非法添加其他药物、销售使用禁用药物等违规行为。
(一)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兽药问题。以蛋鸡用药为重点,落实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残留监控措施。生产环节,纠治兽药饲料非法添加其他药物、向养殖场(户)销售原料药、擅自降低批准生产工艺或质量标准要求等问题。经营环节,纠治销售人用药品和禁用药物、销售来源不明的兽药、销售非法添加其他药物的兽药、向养殖场(户)销售原料药、不落实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误导诱导养殖户违规用药等问题。使用环节,纠治“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限”用药、使用人用药品和禁用药物、直接使用原料药、未严格落实兽药休药期要求、不落实处方药管理和用药记录制度等问题。
(二)不落实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问题。重点关注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兽用原料药、兽用抗菌药等品种追溯管理问题。生产环节,纠治上传信息与实际生产数量不符,上传信息虚假、错误、不完整、不及时,篡改二维码追溯信息,二维码印制模糊、污损、错误等问题。经营环节,纠治未建立或落实追溯信息上传制度,上传信息虚假、错误、不完整、不及时,不上传销售给下级经销商或个人兽药产品的销售信息,销售二维码污损或遮挡产品等问题。针对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企业,要督促其限期整改,确保兽药产品生产和流通全程可追溯。
三、强化培训指导和宣传引导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印发的蛋鸡养殖精准用药指南,指导蛋鸡养殖场户合规用药;要按照中国兽药协会印发的《兽药网络经营与购买兽药合规指引》,指导兽药经营企业、相关电子商务平台依法依规开展兽药网络销售和店铺管理,指导消费者购买合规兽药;常态化做好兽药监管法规政策培训和宣传,面向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主体,广泛开展“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科普宣传活动,创新宣传方式,鼓励各地邀请生产经营诚信企业、规范用药养殖场户、畜牧兽医行业“网红”代表等参与,推广规范用药好经验好做法,普及合规用药知识,增强养殖场户合规用药意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适当方式公开典型案件查办情况,发挥引导和警示作用。
四、加强技术服务指导
省兽药监察所要根据各地需求,组织专家团队协助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安全规范用药技术服务。省饲料工作总站、省畜牧总站、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依据自身职责和各地需求,协助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四川省动物保健品协会要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法规宣教和技术培训,引导企业合规经营。鼓励其他畜牧兽医有关行业协会面向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动物饲养者和兽医人员开展依法经营、科学饲养、合理诊疗、合规用药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和培训宣教,共同推动合规用药水平有效提升。
五、时间安排
(一)部署安排(5月初)。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做好部署安排。
(二)集中整治(5-11月)。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对标重点任务,组织检查落实情况,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总结推广(12月)。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总结行动开展成效和不足,固化长效监管措施,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持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巩固提升行动已列入国务院和四川省202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工作部署,统筹兽药饲料监管、畜牧兽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力量,协调网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聚力推动巩固提升行动任务目标落实。
(二)规范开展检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统筹农资打假、水产养殖滥用药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检查、群众投诉举报核查等工作,合理安排检查和数据调度频次。涉企检查时做到“双随机、一公开”、“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不影响企业合法经营秩序。不对基层定指标,不搞排名通报。
(三)做好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存在安全风险的行为,要告知相关主体潜在风险并督促提醒其主动采取规避措施。涉及非四川标称生产企业的兽药产品的,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将违法信息报送至我厅饲料兽药处,由我厅通报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组织查处。查处的大案、要案,以及具有警示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向我厅综合执法监督局报送。
(四)加强兽药经营企业数据管理。对于新登记或变更、换发等情形取得新的《兽药经营许可证》企业,或者未按《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完善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经营企业基础信息等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5〕228号)要求在追溯系统上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各地应督促提醒其及时按要求上传相关信息,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同步做好审核工作。同时各地要做好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兽药经营企业子数据库经营企业数据再审核工作,对于误传营业执照信息、《动物诊疗机构许可证》信息,或者经营许可证号格式、数字错误等情形及时组织修改,确保公布数据的准确性。
请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于7月31日和12月4日前,将巩固提升行动开展情况及统计表(见附件)报我厅饲料兽药处。
联系人及电话:饲料兽药处 梁东妮? 028-85593957
综合执法监督局 喻赟 028-85564976
特别声明